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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自然标本送到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技术鉴定许可
发布时间:2019-07-08 14:16:00   浏览次数:573   文字大小:【

  一、事项名称:国际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自然标本送到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技术鉴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查,拟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由秘书处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合作双方共同提出的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目的及理由;境外检测机构的情况介绍。

  (二)出境文物及自然标本清单。内容包括文物或标本的名称、质地、时代、来源、尺寸、完残状况以及照片。

  (三)国际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的批准文件。

  (四)考古发掘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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