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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发布时间:2019-07-08 14:18:00   浏览次数:503   文字大小:【

  一、事项名称: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一级文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馆处负责人审查,拟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由秘书处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交换原因、去向用途、文物建档说明、保存环境达标说明、补偿方式);

  2.文物目录(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附文物照片);

  3.交换文物协议草案(应含文物安全责任条款);

  4.交换双方情况说明(单位性质、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

  5.交换双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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