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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14 09:06:47   浏览次数:5555   文字大小:【
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的通知
(洛市文物〔2013〕341号)
 
 
各县(市、区)文物(文化)局,市文物监察大队:

    现将《洛阳市文物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1月11日
 
洛阳市文物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
 

    为加强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防止文物行政处罚过程中或处罚后违法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提示、引导、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减少文物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洛阳文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文物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文物行政处罚事前提示,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文物行政处罚之前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对日常多发的文物违法行为到来之前,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文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减少文物违法行为发生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二条 文物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可以以口头、书面或通过媒体的形式,采取集中或个别提示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在进行行政执法及巡查时,根据不同情况发放相应的《文物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书(表)》,由行政相对人签收,口头提示的应制作笔录。
  第四条  《文物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书(表)》由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制作,内容涵盖有关法律规定和提示事项。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应定期收集整理文物行政处罚事前提示文书,进行编号、分类和归档。

    二、文物行政处罚事中指导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事中指导,是指市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或帮助行政相对人纠正文物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防止违法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的活动。
  第七条 事中指导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在实施文物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向被处罚对象分析违法原因,责令其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第九条 文物行政处罚事中指导由市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条 在实施文物行政处罚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按要求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充分体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处罚事中指导内容包括:
  (一)文物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
  (二)造成文物违法行为的原因;
  (三)告知其文物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补救措施; 
  (四)依法提出改正文物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市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文物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被处罚对象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文物行政处罚过程中应认真听取被处罚对象落实整改措施的意见,加强行政指导,积极督促和帮助被处罚对象完成整改。
  第十四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严谨地履行事中指导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履行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文物违法行为,违者依法从重处理。

  三、文物行政处罚事后回访制度
  第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回访是通过事中跟踪调查、事后回访对文物行政处罚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文物行政机关的回访对象为依法做出文物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处罚事后回访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规范相结合。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处罚事后回访的方法:
  根据文物行政处罚事项性质和程度,确定回访形式,包括采用问卷调查、电话沟通、上门走访、组织座谈等。
  市文物管理局安全保卫科负责文物行政处罚案件的回访。市文物执法机构作出文物行政处罚决定后,15天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市文物管理局安全保卫科备案。市文物管理局安全保卫科接到备案后,在10天内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建立回访台账,回访比例要达到行政处罚案件的80%。
  市文物管理局安全保卫科对收集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要求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协助配合,提供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并就跟踪回访对象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经调查反映内容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跟踪回访工作应按照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要求,认真填写跟踪回访记录备案。

  第十九条   文物行政处罚事后回访的内容:
  (一)向回访对象了解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情况;
  (二)征求回访对象对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了解回访对象对被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及生产经营中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引导和帮助回访对象规范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回访人员在回访工作中,应认真听取回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诚恳地予以接受,并如实地反馈给市文物管理局分管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文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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