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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一级藏品取样分析许可
发布时间:2019-07-08 14:22:00   浏览次数:1610   文字大小:【

  一、事项名称:博物馆一级藏品取样分析

  二、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4项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馆处负责人审查,拟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由秘书处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目的、用途、文物数量);

  2.文物目录(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附文物照片);

  3.协议草案(应含文物安全责任条款);

  4.取样方案及论证报告;

  5.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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