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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境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9-07-08 14:23:00   浏览次数:1182   文字大小:【

  一、事项名称:文物出境许可证核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三、许可程序:由我局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云南、福建、浙江、陕西、河北、河南、四川、安徽、辽宁、山东、湖北,共16个)决定是否受理;由相关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具体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相关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给由我局签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

  四、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文物合法来源证明。

  (三)文物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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