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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关于印发文物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8 16:34:22   浏览次数:7239   文字大小:【
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关于印发文物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的通知
(洛市文物〔2014〕48号)
 
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
    现将《洛阳市文物管理局文物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8日
 
洛阳市文物管理局文物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文物行政执法责任,规范办理文物行政处罚案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文物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是指根据本制度规定,自文物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时起,经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负责人指定,由其负责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并对案件的办案程序和案件事实承担主要责任的一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文物行政处罚案件办案组织由主办人和协办人组成。主办人、协办人由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主办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掌握文物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能规范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笔录、内部呈批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从事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文物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
(一)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二)不能胜任主办人职责或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一年内办理一起以上不合格案件的或因重大执法过错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连续两年未办理文物行政处罚案件的;
(五)因主办人执法过错导致文物行政处罚案件经行政复议被撤销、经行政诉讼败诉或发生国家赔偿的;
(六)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罚处罚的;
(七)发生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八)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

    第六条  文物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实地执行职务,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并报批立案手续;
(二)对洛阳市文物监察大队领导指派其主办的案件,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重大案件及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三)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罚建议;
(四)从案件现场检查开始到案件办结,负责制作所有的法律文书,该向当事人送达的经报批后及时依法送达;
(五)依法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六)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按法律要求举行听证会,向当事人阐述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七)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八)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九)负责所办案件的立卷工作;
(十)完成其他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文物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合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九条 文物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或者所办案件被上级表彰的;
(五)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十条  文物行政处罚案件协办人职责
(一)听从主办人指挥,服从主办人安排,按主办人分工认真及时完成工作;
(二)及时向主办人汇报工作情况,积极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
(三)协助主办人做好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纪律
(一)依法办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核实、调查,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法手段;
(二)严格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不分场合谈论案情,有关涉案的工作记录、文字材料要注意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置;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隐瞒案情;
(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准接受涉案人员或涉案单位的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人员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五)对案件各环节的工作情况,应及时作好工作记录。有关各级领导组织研究案件的时间、提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或批示以及各阶段所采取的措施等情况,都应有详细的记录;
(六)切实维护好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得侮辱、诱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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